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黃天儀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嘉義查緝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第二分局等專案小組,歷經長期縝密蒐證與強大偵查作為,於近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5年5月25日移審法院。本案由黃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統合友軍發動高達三波的全面衝網搜索,成功跨縣市瓦解隱匿於汽車板金保養廠、洗車場等處之複合型上下游毒品鏈:

第一波搜索:查獲被告蔡○修、鄭○朋以汽車鈑金保養廠為掩護販毒,扣得大麻8公克、依托咪酯菸彈1顆、愷他命678.01公克、毒品咖啡包284包及點鈔機、封口機等分裝工具。
第二波搜索:發現該集團遭首波查獲後仍不知悔改,竟擴大組織結合上游陳○憲、張○玉等人。專案小組乘勝追擊,一舉查獲大麻43公克、愷他命37.56公克、毒品咖啡包1231包、彩虹菸1027支、哈蜜瓜錠516.97公克、卡西酮及粉末7061.29公克、現金56萬2,419元,並扣得涉案自小客車3台(其中1台變價拍賣中)。
第三波搜索:專案小組日夜蒐證、馬不停蹄追查,再破獲曾○築(陳○文配偶)與呂○潤於115年2月14日,以30萬元價格販賣毒品咖啡包200包、卡西酮5,000公克及青蘋果錠2大罐(約2萬顆)予藥腳廖○智之販毒犯行。

本案共計緝獲共同正犯與藥腳等多名犯嫌,累計查扣大麻約51公克、依托咪酯菸彈、愷他命7百多公克、毒品咖啡包1千5百多包(共6千多公克)、卡西酮類毒品高達7千多公克、彩虹菸1千多支、哈蜜瓜錠5百多公克、現金60萬餘元及犯罪工具車輛3台,成功瓦解上下游販毒集團,強力阻絕毒品流入社會。
簡要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本案被告蔡○修、鄭○朋具備高度組織分工,前期設立汽車板金廠掩護持有大量毒品,遭檢警首波搜索後仍不知悔改,隨後擴大組織結合陳○憲、曾○築、張○玉等人之毒品網絡,由上游接手經營,並由蔡○修出面進貨、鄭○朋與藥腳面交、蔡○修之配偶蔡○雯擔任帳房對帳。另衍生陳○憲因毒品尾款未付,指使共犯持木棍強擄毆打藥腳廖○智並強奪卡西酮之暴力黑吃黑事件。
被告蔡○修、鄭○朋、陳○憲、張○玉、曾○築、呂○潤等人,因分別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第5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精準執法與強制處分進度:從重追訴與擴大犯罪所得沒收:針對被告等多次無償轉讓愷他命、彩虹菸予他人施用之行為,檢察官本持「重法優於輕法」原則,依法條競合關係,從重改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處斷;對於其餘「尚未販賣而繼續持有」之毒品,亦精準援引最高法院最新見解,建請法院予以分論併罰;針對被告等人名下與合法資力顯不相當之不明大筆現金,依法向法院聲請擴大沒收,徹底斬斷不法地下銀根。
核心移審續押: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於第二波搜索時,就被告張○玉、陳○憲、蔡○修、鄭○朋等4人聲請羈押,並於115年3月26日晚間8時起親蒞羈押庭,敘明販賣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及羈押之必要性,獲法院隔日凌晨0時許全部裁准羈押。案件起訴,並於115年5月25日移審法院後,在押4名被告中,除被告張○玉外,陳○憲、蔡○修、鄭○朋等3人均由法院裁定仍續予羈押。

檢察長蔡宗熙特別呼籲,大麻、依托咪酯(喪屍菸彈)、愷他命及卡西酮(毒品咖啡包、彩虹菸之主成分)均為嚴重危害社會之新興毒品,施用將導致幻覺、妄想、心搏過速及對周遭事務漠不關心之「動機缺乏症候群」,甚至造成神經系統永久性損害,國人切勿因一時好奇或同儕誘惑而嘗試,以免自毀前程。本署將持續貫徹政府「降低需求、抑制供給」之毒品防制政策,結合警方、海巡等友軍單位,針對製造、運輸、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量毒品之犯罪集團,採取「刨根洗錢、擴大沒收、從重追訴」之鐵腕手段,達成拒毒、防毒、緝毒、戒毒之終極目標,全力構築無毒之清淨家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