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呂雅純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聯合警犬分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經專案小組深入蒐證並掌握情資,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下午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先後於被告廖○慶位於嘉義市東區之住處查獲已風乾完成之乾燥大麻葉1包(毛重36公克),並在其承租之栽種據點起獲大麻植株67株(含乾燥植株1株、幼苗)以及植物生長燈、PH計、數位照度計、自動灌溉與光照控制設備等全套專業栽種工具。全案經檢察官密集偵訊及鑑驗後,近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被告廖○慶與陳○權明知大麻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共同基於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由廖○慶於115年1月間承租嘉義市東區房屋作為栽種場,並向陳○權購買大麻種子、植株及生長燈等設備。自同年2月起,陳○權教導廖○慶栽種技術,並以「扦插」繁殖方式結合自動化設備擴大栽種;廖○慶另將剪下之大麻葉攜回住處風乾加工,製造達於易於施用程度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品。

核被告廖○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陳○權所為,則係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

大麻在我國屬於第二級毒品,對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甚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製造第二級毒品者,更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極為沉重。民眾切勿心存僥倖,無論是以科技、農業技術自學栽種或加工製造毒品,嘉義地檢署均秉持「溯源斷根」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嚴加查緝,絕不寬貸,以維護社會治安與國民健康。























